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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人:guifeng  发布日期:2016-12-22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卫计委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卫计委政府信息,是指市卫计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时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卫计委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市卫计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卫计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重大信息的公开应报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卫计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承办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委机关公开的信息;

(四)组织编制市卫计委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起草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承办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市卫计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卫计委概况,主要职责,领导介绍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解读;  

(三)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市卫计委机关、委直属单位干部任免事项,市卫计委机关、直属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程序及结果等;

(四) 财政信息。主要包括:市卫计委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

(五)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工作计划等;

(六)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市卫计委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行政权力清单。  

(七)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公布卫生计生工作相关统计数据等。  

(八)其他工作。主要包括:市卫计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市卫计委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不涉密的文件;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情况及市卫计委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条  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中国西安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二)通过“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 (http://www.xawjw.gov.cn)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以市卫计委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履行审批程序;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委领导同意发布信息的,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市卫计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市卫计委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卫计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市卫计委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邮箱传递电子文档),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单位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六条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市卫计委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属于不予公开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相关处室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工作实际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初步意见,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保密办公室审核,送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市卫计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若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市卫计委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督促检查的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报告,经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3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监督保障制度,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计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