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西安中心医院官方网站!

手机版二维码
行政后勤科室

人事科

 » 内容
人事科制度
发布人:guifeng  发布日期:2016-04-21
 

人事科工作制度

1.  目的

规范人事科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全院人事管理的全部工作。

3.  内容

1)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严格执行。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按客观规律办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科室人员做到相互沟通,协调工作。

3)经常深入科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合理调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坚持党性原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忠诚老实、襟怀坦白、遵守纪律。

5)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锐意进取,竭诚服务。

 

 

人事准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和患者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医、护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工作的全部程序。

3.  内容

一 执业医师

1 凡在我院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退休返聘医师和合同制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方可在我院执业。

2 凡在本院从业的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水平,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格履行医生职责。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4 严格遵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医务科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我院临床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工作满二年的;

6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7凡在我院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由医务科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后方能上岗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8 我院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执业注册范围行医,不得进行超范围行医活动。

9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0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未重新注册的医师不得在我院从事各种医疗活动。

11 医师实施执业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不符或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12 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 对患者进行损伤性医疗操作或其他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医疗行为之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对方签署同意书。

14 凡在我院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不能开具处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病历等,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执业活动。

15 医院医疗主管部门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取消处方权、停止其执业活动,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6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医学生,按照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报名进行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执业,给予处方权并能独立值班和处理病患,取得处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但不能独立工作。

17 在我院见习期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准予第二年再次报考,在未取得资格之前给予一年时间继续见习,见习期内工资不予转正,仍然执行见习期工资,不享受医院奖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仍按见习期对待。第二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向后顺延一年。第二次考试仍未通过者,将取消其在我院从医资格,并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18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合同制员工,不能同医院签定正式聘用合同,不得聘用为合同制医师,不能独立值班和开具处方、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只能作为实习人员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一年后如果仍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者不得在我院从业。

19 医院要保障医师在正常医疗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行,医务科负责该医师法的执行和解释督导工作。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有关内容解释。

二 执业护士

1 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 凡在本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3 从业护士必须严格履行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4 医院护理部负责全院护士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5 凡在我院从业的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人事科、护理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6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文凭并且在我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期一年者,和上级规定其他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7 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到人事科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材料以每年的考试通知为准。首次参加执业考试不合格者按规定可定于第二年补考一次,待考期间只能在临床科室从事护理员工作,第二年补考仍未通过的临时护理人员不得在我院继续工作;正式分配护士第二次考试仍然未通过者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待考期间仍按见习期对待,工资不予转正,不享受医院各类奖金等相关福利。第三次参加执业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按转正年限向后顺延。考试仍未通过者,将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8 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未经注册者,不得在我院从事护士工作。

9 护士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我院进行3个月以上的临床实践,并由科室做出合格鉴定,方可进行再次注册。

10 护士应严格遵守护士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注册资格。

11 凡在我院工作的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应当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12 医院护理主管部门定期对护士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3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护理专业学生(正规护理本科毕业生除外),按照执业护士考试条件进行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上岗独立值班和从事护理活动,否则只能从事临床护理员工作。

14 医院保障护士在正常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医院护理部具体负责督导执行。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内有关内容解释。

 

 

 

人才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医院内部人才推荐及人才引进工作流程,提高医院人才管理工作的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内部人才推荐及人才引进管理的全部工作。

3.  内容

一、在职人才培养

立足本岗位、本专业,鼓励在职学习,完善带薪学习制度。

1 各科主任拿出课室人才梯队培养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对科室人员选择不同的专业特点外出学习、进修。

2 根据市卫生局内部研究生培养计划,各科每年选送12名优秀本科生报考内部临床研究生。

3 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根据可是发展需求,有计划选送12名优秀硕士研究生报考定向的博士研究生。

4 研究生(硕士,博士)带薪学习期间待遇,根据医院研究生学习有关规定进行(硕士研究生详细规定根据卫生局研究生的协议执行,定下博士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研究生根据医院协议执行)。

二、人才引进

1 引进人才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医德医风好,身体健康。

2)副高及其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博士获博士生导师;

b)硕士生导师;

c)国家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技术奖)获得者;

d)取得国家专利人员;

e)国家著名医院特色专业、科室骨干;

f)国外留学归国人员;

g)国内医学院校的学科带头人、又是专科、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

h)在某一领域有其专长,公认有成就的名医等;

i)目前正在从事高科技研发的人员。

2 引进人才的待遇

1)从到院之日起,提供住房或每年发给房屋补贴。

2)引进为学科带头人者,可聘任为该科行政主任。

3)对副高职称者,可以实行低职高聘。同时在职称评审时可以按上级规定,对符合破格晋升条件者,可由医院破格上报晋升。

4)对具有一定条件者,可以在教学医院申请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

5)医院将尽全力为其创造科研和开展新业务的便利条件。

6)提供学术交流和外出学习的机会。

7)提供解决子女的入托、入学问题。

3 引进人才的职责

 1)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医院规定的相应职称的各项职责。

 2)每年发表论文3篇,其中省级以上刊物1篇,3年内在中华杂志发表文章2篇以上。

 33年内必须有局级以上科研立项1项以上。

 4)聘为行政科主任者,除完成13项所规定的要求外,年终必须完成医院规定的各项指标。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制定年度计划,保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的贯彻执行。

4 引进人才的规定

1)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引进人才原则上58年内不得调离我院。

3)引进人才到院后,要和医院签订相关协议并遵守协议。

 

 

职工劳动纪律考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职工劳动纪律考核,规范科室考勤管理,整肃院规院纪。

2.  范围

适用于全院员工的劳动纪律考核工作。

3.  内容

1)各科室须有专人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及工作人员考勤,建立健全科室考勤制度,考勤员要如实填写科室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科。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时间,按时到岗、按时开诊,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干私活;穿工作服必须佩带胸卡,上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买早点或在医疗区进食、不得在工作场所和非吸烟区吸烟。

3)病、事假及其他各种休假须严格按照医院休假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紧急情况下可先向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但过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无故脱岗者视为旷工。

4)值班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值班,必须事先找合适人员换班,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生因急、会诊需离开值班地点时,须提前向值班护士交待去向。

5)处罚规定:

a)当月迟到、脱岗者第1次扣罚人民币20元,第2次扣罚30, 3次扣罚40,依此类推;迟到、早退、脱岗时间在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1-3天(含3天)者扣发全月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全月工资及绩效工资等;有迟到、早退2次以上、脱岗1次以上或有旷工现象者,当年年终考核取消评选优秀资格;全年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将按照上级规定处理;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医院有权按照相关人事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合同制职工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处罚条件与在职职工相同,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再续聘;

b)违反第二条所规定者,每次扣罚20元。

6)医院人事科、院长办公室、政工科、医务科、护理部、经管科、质控科等有关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发现违纪现象将由人事科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对科室扣罚管理分,教育无效者交人事科按待岗处理。

7)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退休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医院员工到龄退休工作办理流程,将管理工作精细化,提高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正式员工办理到龄退休工作及人事科对退休员工管理的全部工作。

3.  内容

1)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由人事科负责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现阶段,正常退休年龄实行渐进式延退。男满六十周岁(不分干部和工人);干部身份女满五十五周岁(高级技术职称与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可满六十周岁),工人身份女满五十周岁(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十年以上,满五十五周岁。若取得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管理岗位可满六十岁)。

3)本人的出生日期,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更改出生日期的要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人事科将离退休手续办完后,证书要及时转交本人,并及时办理有关养老手续。

5)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政治学习。

6)每年组织根据医院安排组织离退休人员查体。

7)定期走访有特殊情况的离退休人员。

 

 

重要岗位干部轮岗制度的实施办法

1.  目的

由于缺少经常性轮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和科室的效率和干部队伍的活力。为进一步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西安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单位实行重要岗位轮岗制度的意见》(市卫党发【20046号)以及上级有关人事制度的文件精神,制定我院“重要岗位”干部轮岗制度实施办法。

2.  范围

适用于在医院内从事“人、财、物”管理岗位科室的领导干部以及在财务、出纳、药剂、设备器械、采购、基建等岗位的主要工作人员。

3.  内容

实行干部轮岗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通过轮岗,既可以促进医院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能逐步改变干部队伍结构,促进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工作作风的转变好交流,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轮岗范围:

我院实行“重要岗位”轮岗的范围指:在医院内从事“人、财、物”管理的岗位。主要对象是人事、财务、组织、药剂、器械、总务、基建等科室的领导干部以及在财务、出纳、药剂、设备器械、采购、基建等岗位的主要工作人员。

二 轮岗原则:

在上述同一岗位上工作满4年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必须进行轮岗;副职主持工作4年的应进行轮岗;各类采购、出纳、设备、财务、基建等岗位工作人员满2年应进行轮岗。

轮岗工作根据科室及医院工作需要,并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在院内或科室内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轮岗年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 轮岗步骤:

1 人事、政工部门对全院“重要岗位”进行调查摸底。

2 各科室将规定轮岗范围内人员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势报人事科、政工科,由人事、政工部门做好轮岗对象思想工作。

3 人事、政工部门将摸底情况报院长办公室及院党委会,审定院内轮岗方案,由人事科办理有关轮岗手续。

四 有关要求:

1 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注意掌握轮岗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轮岗人员的善后工作。严肃轮岗纪律,是我院“重要岗位”轮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 各岗位轮岗原则上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对确需延长、缩短等不难是进行轮岗的,由主管科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明确下一步轮岗时间,报人事、政工科,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

3 轮岗干部离职前,应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有特殊问题,在必要情况下由医院经管科对其进行离岗审计。

4 轮岗人员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轮岗安排,对于拒不服从者进行强制轮岗。

5 各科室应尽快进行“重要岗位”主要工作人员摸底工作,凡符合轮岗规定而未进行轮岗安排的需及时确定轮岗时限,报院人事科和政工科。

“重要岗位”轮岗工作是转变干部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医院各级管理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我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希各科室、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思想工作,并积极推动实施。

 

 

岗前教育制度

1.  目的

对我院新到院人员开展入职前培训,使新入职员工对医院大体情况有客观了解,熟悉相关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无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人员。

3.  内容

1)医院要对每年新分到的职工实行岗前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一周。

2)岗前教育主要内容:

a)政治思想教育;

b)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c)医德规范教育;

d)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e)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本院情况;

f)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

3)岗前教育要有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4)未参加集中教育的新上岗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5)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使用期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聘用制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提高我院聘用制人员素质,利于我院医疗、护理、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

2.  范围

适用于我院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全部工作。

3.  内容

一 总则

为了适应医院业务不断发展和扩大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提高我院临聘人员素质,利于我院医疗、护理、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陕西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临聘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原《合同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实施本管理办法。

1 本文所指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包括院内任何科室聘用的,由医院支付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医护技人员、工勤人员(含季节工)等。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退休职工以及在我院实习、进修人员。

2 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依据医院发展趋势和本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医疗、护理、科研、后勤保障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二 行政管理

3 临聘人员(包括各种形式非正式编制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4 人事科是全院临聘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临聘人员的总体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要求,建立和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各类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审核人员上岗资格;组织安排聘用人员考核和面试;组织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建立和管理全院临聘人员临时档案;组织临聘人员年度考核。

5 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安排临聘人员的工作,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用人科室检查督促临聘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到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登记。按时向人事科报告临聘人员病事假考勤及人员增减情况,根据科室二级考核评价临聘人员工作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底与人事科核对本科室实际招用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三 招收、使用、流动

6我院招聘合同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各类人员聘用具体条件见附则):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必须年满18周岁;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必须持有受聘岗位所需的相应岗位执业证、上岗证、资格证、毕业证等;

6)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财务、后勤等岗位应聘人员须有经济担保或本院职工推荐担保书。

8)受聘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人无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书面保证。

7 科室聘用合同制人员一般程序(具体条件见附则):

1)科室应向人事科提交用人计划,填写用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聘任后,人事科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人员招聘;拟聘人员经用工科室、业务主管科室进行专业及实践考核后,人事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面试,填写《合同制人员登记表》;

3)拟聘人员执聘用登记表在用工科室报到,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由用工科室写出工作鉴定,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并在《合同制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科室意见。不同意聘用的发给试用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同意聘用的由人事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

8 确认聘用后,我院实行临聘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科室聘用的临聘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关岗位上岗证方能开始工作。凡未经医院审批,私自招用的临聘人员,视为非法用工。医院不发工资,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首先追究用工科室负责人责任,同时按省、市劳动部门规定对用工科室作非法用工处罚等处理,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9 对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聘人员,否则追究直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0 临床一线合同制医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内相同工作性质的岗位之间流动,调出和调入科室都应督促临聘人员在开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科办理转科登记。行政后勤工种转换岗位需在原科室办理离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院龄合并计算。

四 劳动合同

11 为保障用工科室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科室招用临聘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2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各用人科室认真考评拟聘任人员,试用期考评合格者,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满,根据科室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按照《合同制职工考评细则》严格考评,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13 临聘人员因违纪、犯法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违反院规院纪者,用工科室应在事发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科,情节严重者立即予以辞退。临聘人员自己提出辞职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到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五 工资、福利

14 临聘人员工资,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一般执行医院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执行上年度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15 试用期满后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制订,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等构成。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滚动一级薪级工资。

16 临聘人员工资由人事科造册,财务科负责发放。用工科室应在每月5日前报考勤,每月10日—15日发放上月工资。

17 临聘人员工作时间和在职人员相同,同样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其他保健费、加班费、夜班费等都与正式职工相同,绩效考核按照医院规定标准。

18 用人科室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临聘人员的休假。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9 凡实行计件工资或工资总额承包的,在确定其劳动报酬时,已将绩效工资的因素考虑在内,不再另发。其他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临聘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科室二级考核和临聘人员的工作情况确定。

20 临聘人员工作试用期满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科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临聘人员需认真配合,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已在其它机构参加社保,可办理转入手续,如果本人不愿办理转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其社保由本人自己全部负责,医院不再负担。

21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伤、病假须有我院相关科室证明。伤、病休假期间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22 临聘人员因工负伤,科室应立即报人事科,人事科在24小时内向市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并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23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发给临聘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六 考核及奖惩

24 临聘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考核办公室。

25 合同制医护人员中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者可参加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并续签合同者,经科室考核,能够胜任新聘岗位工作要求,可按新岗位聘用。

26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后本人自愿可优先续聘。

27 合同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做辞退处理;

七 附则

28 各类人员聘用管理细则见附件。

29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30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医院以前所执行的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1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则:

西安市中心医院各类人员聘用细则

1 合同制护士

凡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合同制护士,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合同护士的工作岗位全部定向临床科室。

1)岗位要求:

a)应聘者须具备国家统招全日制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23周岁以下;护理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护师职称或者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已婚已育者,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男性护理人员30周岁以下;

b)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良好,能长期在护理一线工作,爱岗敬业,能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良好;

c)五官端正,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言行,身体心理健康。

2)聘用程序:

a)临床科室按照上级规定床护比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护理部签字备案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人事科,经院长办公会确定招聘人数。

b)由人事科、护理部联合在医院网站发布招聘通知,公示招聘岗位、人数、报名时间及地点。

c)应聘者持个人相关资料到人事科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d)资格审查通过者由人事科通知护理部进行专业及实践技能考试。

e)按计划招聘人数2倍确定进入面试名单后,人事科组织召集由主管院长、人事科、护理部、纪检部门、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等组成面试评审组,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能力面试。

f)结合考试及面试成绩,按计划招聘人数确定体检名单。

g)体检合格者,按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人事科统一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

h)每年进行两次招聘,时间分别定为5月和11月。

2 合同制医师、技师

凡在我院从事医疗、医技含临床医疗、药剂、检验、医学影像)等工作的合同制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各专业规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人员的工作岗位全部定向临床医疗及医技科室。

1)岗位要求:

a)应聘者须具备国家统招全日制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25周岁以下;已取得中级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已婚已育者,年龄可放宽至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

b)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良好,能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爱岗敬业,能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良好。

c)五官端正,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言行,身体心理健康。

2)聘用程序:

a)临床科室按照上级规定编制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应聘者个人资料,交医务科签字备案并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人事科。

b)由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持个人相关资料到人事科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c)资格审查合格者,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d)人事科通知医务科进行专业及实践技能考试,并组织召集由主管院长、人事科、医务科、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等组成面试评审组,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能力面试。

e)考试及面试通过后进行体检。

f)体检合格者,按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人事科统一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3 合同制工勤人员

凡在我院从事工勤工作的合同制技术工人,必须是按照岗位要求取得技术工人上岗证的人员。其他普通工勤人员上岗要求按岗位实际需要另行确定。工勤人员工作岗位全部定向后勤保障部门、收费处、保卫、三产等部门。

1)岗位要求:

a)技术工种应聘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相应岗位上岗证,有一定工作经验;普通工种应聘者原则上要求高中学历,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

b)女性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已享受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女性4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下。

c)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记录,无犯罪前科。

2)聘用程序:

a)用人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应聘者个人资料,报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人事科。

b)由人事科通知应聘者,持个人相关资料到人事科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c)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技术工种需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面试。

d)拟聘者在本院进行健康体检后,人事科通知用工科室对应聘人进行试工考查。

e)试工合格者,按医院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由人事科统一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

1.  目的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和改进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职工休假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订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使各科室在人员休假管理等方面有所依据。

2.  范围

适用范围全院职工。

3.  内容

1 职工带薪年休假

1)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除按出勤日计发(保健费、误餐费、降温费等)的以外都不变。

2)具体休假时间为: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5天(以上休假天数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半年满的当年可以享受应休假期,下半年满的从下年度起享受;上半年调入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年度享受年休假。

3)各部门、各科室对工作人员的休假安排,要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前提下,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工作。休假时间原则上在当年内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可在当年内分次休完,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4)我院职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或者病、事假累计超过35天,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在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本条规定,下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凡脱产1年以上(含1年)参加各类学习、进修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或进修结束后回医院工作,上半年回院的,当年安排年休假,下半年回院的,从下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6)我院职工按照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2 病假

1)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职工因病请假,须经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急性病1次开假13天,慢性病一次开假不超过2周,出院带假不超过1个月。病假1周以上者,无论住院与否,都需报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待遇:职工病假一律在人事科备案,病假3个月以上者交人事科统一管理。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保健费、误餐费等。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时间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及其他费用,改发疾病救济费(社保不变),发放标准视其工作年限而定。具体如下:工龄10年以下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工资表第一项,以下同)的6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工龄满30年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3)其他有关规定:

a)法定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或经医院医务科、有关专家会诊认定的为重病症,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酌情发给津贴补助,符合国家因病提前退休条件者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b)职工长期病休后,身体恢复健康而要求复工时,须由人事科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旧病复发而重新停工休养者,病假应与复工前累计计算。试工期间恢复原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试工合格后按聘任岗位享受福利待遇;

c)职工因病长休期间,应按医院有关规定定期复查身体,通报人事科,不得私自从事其他营生,若有违犯规定者,停发工资。停发工资3个月内未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者,医院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d)按上级劳动部门文件规定,长休期间不计算工龄,遇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时均以扣减长休时间的实际工龄为准;

e)休假超过批准时限后,未办理有关续假手续,擅自离岗休息者,均按旷工对待,旷工15日以上医院有权按人社局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3 探亲假

1)休假范围: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经配偶单位给医院人事科出具证明,且分居地点符合探亲假休假路程距离者,可享受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经父母居住地出具证明且距离限定者,亦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期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科室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可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以上为探亲假指与对方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来回路程假合计最长不超过6天。

3)探亲假期间待遇及其他规定:

a)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及其他按日计发的福利;

b)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火车硬座票或一般长途汽车费,下同),由医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c)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事先给人事科提供有关证明和备案,并在每次休假前到人事科领取探亲假条,在不影响科室工作并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由科室协调,统一安排,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方可按规定时间离岗休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d)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当中任何一年,经科室同意即可休探亲假。

4 职工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共23天,休婚假需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科室随当月考勤表报人事科;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院长和人事科审批,酌情给予丧假13天;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在医院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按照二级考核规定发放,婚丧假期间车船费等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5 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3个月,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及难产在以上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因生育需休产假时,应事先到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办理请假手续,因急产来不及当时请假,应在住院期间委托亲属或科室计划生育员代办请假手续。产假每月由科室随考勤报人事科,若因身体原因需继续休假应及时办理病假请假手续;

3)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专业科室诊断证明,经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具体休假规定如下:上节育环休假3天;取、换节育环休假1天;人工流产术后休假2周;

4)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部分不变,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根据内部二级考核发放,其它按日计发的福利待遇按实际出勤日发放;

5)职工产假期满回院上班,直至孩子满1周岁以前可每日给予哺乳假1小时,由科室和职工协商具体休假时间,原则上科室不安排值夜班。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1.  目的

巩固和提高医疗水平及学科专业建设,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老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规范我院返聘人员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及专家顾问组对医院退休专家返聘工作办理的全部流程。

3.  内容

一 返聘原则

1 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并且在编制允许范围内。

2 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3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能够为人师表。

4 以医疗系列为主,药、技、护理以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 基本条件

1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院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 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类返聘人员规定的年龄上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 聘期为一年。

三 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 受聘期间应遵守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再接受外聘或在院外私自开展医疗工作。

3 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指标,能够对青年医师进行言传身教,在工作上起表率作用。

四 各级各类返聘人员有关规定

1 院聘专家顾问组人员

1)入选条件:(除第1项为必备外,2——4项至少具备一项)

a)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

b)具有市级以上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政治荣誉称号者;

c)获得国务院特贴专家、市级以上突贡专家等专业荣誉称号者;

d)近5年获得科研成果或2年内有在研科研课题者:

成果: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二位

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位、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位

省科技调研三等奖第一位

在研项目:近2年承担省科技攻关项目、市科技攻关项目均为第一位;

2)职责:

a)在原专业学科发挥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作用;

b)可受邀参与年终对科室主任述职考评工作;

c)根据需要参与专业科室的门诊、查房、手术、会诊等工作。

3)待遇:

a)除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外,返聘期间与在职人员同等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补贴等工资待遇;

b)参与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享受所在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2 临床及医技科室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者;

2)符合返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并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批准;

3)科室上报聘用意见:要提出具体岗位要求和聘用目的、岗位目标和职责,并说明该岗位系单纯专家门诊或兼顾病房;

4)待遇(计入科室支出):

a)返聘为正高级职称人员工资1000 元,返聘为副高级职称人员工资800元;

b)参与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五 返聘程序及办法

1 各用人科室在接到拟受聘人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将科室意见、返聘理由、受聘人所承担的工作、返聘时间等报人事科;

2 人事科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求主管院长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 院聘专家组人员由院长签发聘书,其他人员由人事科签发聘书,各类返聘人员均与医院签订聘用协议。

4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 解聘或辞聘

1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科室)可随时予以解聘,并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损害医院利益。

3)出现医德医风问题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其他规定。

2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愿再受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院方(或科室)提出辞聘,与所在科室交清工作并到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卫生技术人员梯队建设计划和管理措施

1.  目的

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医院高速稳定发展。

2.  范围

适用于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作。

3.  内容

1 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总量控制,结果调整,微观灵活放开原则。医院总人数按病床定编,总理实行宏观控制管理,分类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专业、技术、年龄结构进行调整与扩充,卫生技术人员稳定在85%,行政工勤(含副系列)占15%;制定各科室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和实施方案,以病人为中心,按需设置定编。

2)统筹规划,招聘高学历人才,加快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依据医院专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逐步地招聘高学历人才,招聘的形式有重点,有选择的到国内知名医学类院校直接招聘,社会公开招聘。为吸引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老我院工作,医院将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和外部环境,为他们营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二是制定相应的招聘高学历人才政策,加大高学历人才招聘力度。按照医院发展规划,今后5年内至少招聘博士研究生30名,硕士研究生200名。

3)引进由专业特长的学科带头人和急需人才,积极开展新项目,促进医院专业学科的发展。面向社会招聘“成品”人才,凡符合我院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愿到我院从事医学临床诊疗工作,优先聘用。

4)创新人才培训机制,储备有用之才。

a)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前沿水平的学科带头人,5年内重点选拔4050名中青年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其中5-10名成为国内同学科领域知名专家,815名成为省内同学科领域知名专家。人才梯队建设的五年目标:拥有一定数量的50岁左右的学术带头人;45岁左右在省内由一定知名度的学科接班人;40岁左右在技术上崭露头角的重点培养对象;35岁左右发展前途和极具潜力的后备人才。制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到国内一流医院深造,利用参加学术会获取新信息、新技术、新思路。不断探索培养学科带头人的新途径。鼓励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学科带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氛围;

b)提高在职学历教育,坚持院校培养为主,自学为辅,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知名院校、科研院所攻读在职学历、学位,优化学历结构;

c)加强继续教育,使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医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教育投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医院自主、个人自觉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和终身学习体系,把继续教育作为晋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5)加强与国内知名大医院合作,带动我院专业学科的快速发展。

2 在未来五年内与国内知名大医院的合作与交流,对重点专业进行重点扶持的计划:

1)具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医院的先进技术。

2)聘请客座专家为我院重点专业的兼职教授,定期来院进行讲学核技术指导。

3)选派专业人才到国内知名大医院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通过技术引进,客座教授的技术指导,专业人才的培训,带动专业的快速发展,使其重点专业水平在我市乃至我省同专业中达到领先水平,争取创出市级乃至省级的拳头专业并通过对重点专业的扶持来带动其他专业的发展。

3 保障措施

1)坚持重业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建立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历条件,稳定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

2)高薪招聘有专业特长的学科带头人(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凡待研究课题来院的人才,医院确保科研启动经费到位。协助办理家属调动、工作安排及子女入学,优先选拔派往先进国家进修学习。

3)改革现行用人制度和奖励办法,破格任用和重奖学术、技术成就卓著、有创新成果者,奖励有创新思路或有开发前景的课题研究者。加大奖励力度,拿出专项资金鼓励大家发表论文。

4)不断开阔视野,改变观念,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制定政策鼓励职工外出进修学习,提供机会走出国门,向国际先进学习,举办学术讲座,创建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浓厚的学历氛围。

5)建立健全科学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使用机制: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档案(学历,学位、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依据标准和程序对各类各级医护人员的履职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质量、职业道德进行评价,量才用人,择优聘任,科学选拔。

6)加快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行人事聘用、薪酬分配和岗位考核制度,创新人才激励竞争机制,重点抓住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三个重要环节,使优秀人才脱衣而出。

7)提高引进人才质量。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选拔人才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引进人才标准和程序招聘人才,引进人才层次不断提高,人才选拔程序不断优化。

8)为优秀人才搭建发展平台。依据各专业特点设置等级岗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搭建悌式奋斗目标,制度岗位任职条件和任期目标,实行竞争上岗、聘约管理。

9)全院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列入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财政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技师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今后医院的发展与建设中,我院要在此基础上成为一个综合性的、有特色的、有竞争力的明星医院。总体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在全省达到骨干地位。我们将以宽广的技术平台吸引人才,以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满足人才,以和谐的氛围留住人才,以竞争的机制激励人才,以辉煌的事业造就人才,以人性化法规制度保障人才。

 

 

中层干部请销假补充规定

1.  目的

加强对中层干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中层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全院职工中树立法纪观念。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所有中层干部(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各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及享有正副科待遇的人员)。

3.  内容

一 全院中层干部无论何原因休假(正常轮休除外),均应在指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中层干部病事假、公休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均应按照《西安市中心医院关于印发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的通知》(市中心医发[2011]28号)执行。

三 外出开会、学习(包括境内、境外学术会、研讨会)、考察,均应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及出国出境任务批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程序如下:

1 请假人员到各分管部门领取并填写《西安市中心医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

2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分管部门为医务科;

护士长、副护士长分管部门为护理部;

行政后勤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分管部门为院办公室。

3 外出时间在三日内(含第三日)者,由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三日以上者,须有党政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科室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应先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再履行以上程序)。

四 几点要求

1 中层干部要严格执行事前请假制度,原则上不得口头、电话、短信、微信形式请假,特殊情况事后一周内补办手续。

2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三日提交《西安市中心医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返回按时销假。

3 科室主要领导休假应明确指定科室临时负责人,原则上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同时出差或休假。

4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或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卫生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市卫发[2012]128号),按旷工对待。期间发生的事项由本人自行负责。

5 各分管部门应于次月5号前将《西安市中心医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及《月汇总表》(见附件2)交人事科考勤备案。

附件1西安市中心医院中层干部《请假审批表》

附件2:《分管部门月汇总表》

 

 

职工在职学习的有关规定

1.  目的

加快人才培养和科室人才梯队建设,鼓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高层次专业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理论素质。

2.  范围

适用于我院正式职工(现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工作人员)。

3.  内容

1 凡我院正式职工,现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工作人员,可报考并参加与本专业的对口的硕(博)士研究生学习,以及经高教部门认可的夜大、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学习。鼓励职工到其他先进地区和医疗机构参加各类新专业、新技术、新业务进修。

2 参加在职学习的职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非法组织。

2)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工作态度,工作认真负责、好学上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医疗差错事故。

3) 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基础上,能坚持学习,具有良好的基础。

3 报考各类在职学历者,应先写书面个人申请,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人事科备案,未经科室同意并不在人事科备案者,医院将不认可其所取学历。原则上行政、后勤人员不允须参加脱产学习,临床医、技科室人员不允许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全脱产学习。

4 院内对参加在职学习的职工施行以下管理办法

1)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局内硕士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a)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b)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c)研究生全脱产学习阶段,由医院每月发给基本工资部分(不包括绩效考核工资)作为生活费,三金按规定交纳,不享受其他福利。回本院承担正常工作时,恢复原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d)研究生学费(含课题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医院不予报销。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备案登记,在以后职称晋升、评定岗位、岗位聘任及核定岗位工资时按所取得的同等学历对待;

e)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5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地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福利费和三金等费用。

2)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卫生局内部博士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a)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b)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c)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由医院每月发给基本工资部分(不包括绩效工资)作为生活费,三金按原规定缴纳。临床工作阶段回本院工作者,恢复原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d)博士研究生学费安当年卫生局文件精神执行,课题费由个人先垫付,毕业取得学位及学历证书后,有科教科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e)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10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的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三金等费用。

3)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脱产攻读相关专业定向、委培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硕)士学位研究生医技临床内部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a)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b)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c)在读期间,全脱产学习阶段由医院每月发给生活费,即个人原工资中岗位工资部分,三金按原规定缴纳。临床工作阶段回本院工作者,恢复原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d)博士研究生学费(含课题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原则上不再报销学习费用及其他费用,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在职称晋升、评定岗位、核定岗位工资时按所取得学历对待;

e)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5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的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三金等费用。

5 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短期进修期间工资和行政关系仍在原科室、工资由科室承担,享受所在科室平均奖励性津贴的60%,进修费用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经医院批准在外半年以上长期进修者,科室可暂不聘用,行政关系转入医务科统一管理,工资由医院承担,享受医院平均奖励性津贴的60%

6鼓励临床医、技科室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出国学习、进修、个人可以争取多种形式和多种资金来源的外事学术交流活动及政府工派出国学习、进修,待遇参照国内进修。

7 本规定自下发自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时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在此之前已经入学者仍按以前文件执行。本规定有人事科负责解释。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  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保护意识。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临床医、护、技全部职工。

3.  内容

一、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这些措施是针对医院所有的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情况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严格按要求进行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2.当医务人员接触污染物品时,必须戴手套,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有可能污染身体其他部位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正确穿戴口罩、帽子、护目镜和面罩。

4.根据需要穿隔离衣、防护服、鞋套。

(一)手卫生

1.当手部有血液或其它体液等肉眼可见污染时,应用皂液(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2.如果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3.洗手指征参见《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西安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二)污染的医疗仪器设备或物品的处理:

1.处理、清洗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器械、物品、设备时,应戴手套、口罩,可加穿防水围裙、袖套、面罩等,防止工作人员皮肤、黏膜接触及工作服的污染。

2.使用后利器,放置于防刺、防渗漏的容器内进行转运。

(三)急救场所需要对病人实施复苏时,用简易呼吸囊(复苏袋)或其他通气装置代替口对口人工呼吸方法。

(四)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收集、处理。

二、空气/飞沫传播疾病的防护:

1.医务人员进入确诊或疑似传染患者房间时,应戴帽子、医用防护口罩。

2.进行可能产生喷溅的诊疗操作时,应穿隔离衣或防护服、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

3.当接触患者病人及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时应戴手套。

三、特殊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如:SARS、人禽流感等。

1.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防护规定着装。

2.应经过防护用品穿脱程序培训。

3.医用防护口罩每6h-8h更换,遇污染、潮湿及时更换。

4.离开污染区前对防护眼镜进行消毒。

5. 隔离衣/防护服被血液、体液、污物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6. 医用防护口罩应进行面部密合性试验。

四、接触传播疾病的防护:

1.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时必须戴手套;手上有伤口时应戴双层手套。离开隔离病室前,接触污染物品后脱去手套,洗手和/或手消毒。

2.手套一经刺破、损坏应立即摘掉手套,洗手并更换新手套当操作要求灵活性时应戴一副合适的手套

3.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当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4.从事可能污染工作服的操作,穿戴隔离衣;离开病室前,脱下隔离衣,按要求悬挂,每天清洗与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按医疗废物处置。

五、锐器伤预防

1.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时,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2.禁止手持针等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针等锐器徒手传递。

4.禁止徒手毁损、弯曲针头或用双手回套针帽;如用后的针不能立即处理,应使用单手回套法。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立即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不满的利器盒中。利器收集箱放置位置合适,便于利器丢弃。

 

 

职工劳动健康保护制度

1.  目的

规范医院内部职工劳动健康保护。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职工的全部工作。

3.  内容

一、医院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方针,切实保护职工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医院为全体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

三、医院每年为全院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做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体检。

四、医院为相应工作岗位配备里各项劳动保护品及防范措施,根据岗位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医院要求相关科室制定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医院按不同的工作岗位,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七、医院按期发放职工防暑降温、御寒取暖用品及补贴。

八、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总务科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务科及所辖各部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别人违章应予以劝说制止,对分配的工作和作业,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二、生产岗位人员必选各种岗位规定穿戴使用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等),否则不准上岗生产。禁止赤膊、赤脚或穿凉鞋、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长围巾或长发披肩上班。

三、总务科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严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集聚、谈笑打闹或做其他与生产无关的事,在班时间不准锁闭工作间大门,拉上窗帘。家属、小孩严禁带入班组岗位。

四、工作前要注意休息,工作时间严禁睡觉,上班前及当班时不准喝酒。

五、非本班组管理使用的机械、阀门、仪表、电器开关等设备不准按触扳动。

六、非电工、配电工、焊工、电梯工、机动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不得从事上述特殊工种的作业。持有未经有效审核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不得从事上述特殊工种的作业。

七、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的向接班人员反映机械设备等安全生产情况,并为下班创造条件,接班人员应认真细致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接班后出现故障或事故由接班者负责。

八、生产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指令、生产指标和操作规程,需改变时必须由班组长向总务科报告,经总务科同意并下达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操作。

九、生产操作人员必须做好原始记录,要求记录真实、及时、准确,不得提前填写或弄虚作假,记录本应保持清洁完整,并妥善保管。

十、凡挂有爆炸、火灾、触电、腐蚀等危险标志地区不准靠近。

十一、在维修安装、起重作业场所应戴安全帽,二米以上高处应戴安全带,或张挂安全网,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十二、有防火、防爆要求的班组、仓库及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因维修、生产需要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具备可靠的安全监护措施,否则,不得动火。

十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输送、储存、领用,按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则执行。

十四、受压容器及其设备,严禁超期、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班组严禁自制受压容器,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附件不得擅自拆卸,并应定期检查效验,使其始终保持灵敏、有效的良好状况。对于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的肇事者,要追究责任。

十五、安装、检修、抢修(抢险)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并拟定可靠的安全措施计划。

十六、登高、起重作业应经分析,确认无危险因素存在时,方可进入工作,同时,必须有良好的低压照明、灵敏的联系工具,同时要有人监护,并有应急措施。

十七、各岗位工作前后必须清理现场,排除影响安全作业的杂物,保持岗位环境整齐清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八、发生事故或险情,有关人员应坚守岗位,保持现场,在采取抢救措施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十九、各岗位职工应自觉接受医院、科室、班组安全人员的检查,服从安全管理,执行安全指令。

二十、各级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否则按有关奖惩制度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食堂餐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五四制”,做到无毒、无害,确保食品质量。

二十二、基建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严格按图纸和规范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到人。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本规定中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意外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HBVHCVHI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医院工作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后,应立即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局部处理

1.  肥皂液和流动清水清洗污染局部皮肤。
2.
污染黏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
如有伤口时,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伤口。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剂,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二、报告程序

1.在局部处理完成后,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填写职业接触登记表备案。

2.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职业接触级别、病毒载量水平等评估感染风险、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征得源患者同意后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检测 。

3.发生HIV接触后,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西安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85521006 85525625 节假日:卫晓丽 13060422155

    三、根据接触病原体的种类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置措施

(一)乙型肝炎病毒(HB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原抗体情况,了解既往免疫状态。

2.无保护性抗体者,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接种乙肝疫苗。

3.有保护性抗体者或为乙肝病毒感染者,无需处理。

4.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二)丙型肝炎病毒(HC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无接触后预防措施。

3.接触6周后检测病毒RNA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追踪检测。

(三)艾滋病病毒(HI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接触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3.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四)梅毒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预防性应用长效青霉素。

3.接触后3个月检测梅毒抗体。

(五)若发生其它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接触,由传染科、防保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制定预防处理方案。根据疾病的平均潜伏期进行追踪检测。

群体性职业接触处理报告、处理

1.报告程序:当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从事针对同一源患者的医疗活动而发生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确定为群体性职业接触事件者向院领导汇报。

2.风险评估: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人数、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处置措施:

对于HBVHC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群体性接触事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依据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暴露级别、接触者免疫状况等因素指导接触者进行相应的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并进行随访、监测。

对于HIV群体性接触事件,尽快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暴露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五、预防处置费用及补偿政策:

(一)本院正式职工及合同制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各项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均由医院承担。进修、实习、试工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职业接触,其检测费用由医院承担,但预防用药及免疫接种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发生职业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随访期内确诊已感染了血源性疾病,参考损伤时执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定程度,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偿:

1.按照规定防护发生意外伤害的感染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医院承担医保费用中的全部自付部分,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结果规定对待。

2.由于他人的违规操作造成当事人受伤而致感染的,违规者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及责任。

六、总结、分析:每年对发生的职业接触个案进行汇总,确定多发科室、多发人群、多发地点及危险因素;对群体接触事件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不足之处,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补充防护用品等,将接触机率降至最低。

本预案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法规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或上级发布的法规执行。

 

 

放射防护制度

1.  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从事放射工作职业安全防护意识。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放射工作全部职工。

3.  内容

为加强影像中心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影像中心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影像中心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西安市影像中心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l. 影像中心辐射防护工作由影像中心主任负责,下属各科室主任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2. 影像中心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心,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 各检查设备必须有《陕西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人放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 影像中心各个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影像中心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 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 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 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 影像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9. 各设备有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病理科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病理检验安全意识。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从事病理检验的全部职工。

3.  内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

2.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3.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4.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5.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做好和加强有害样品损害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6.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并按照规定处理有害化学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