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西安中心医院官方网站!

手机版二维码
行政后勤科室

人事科

 » 内容
职工在职学习的有关规定(试 行)
发布人:guifeng  发布日期:2017-01-05


一. 目的

加快人才培养和科室人才梯队建设,鼓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高层次专业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理论素质。

.范围

适用于我院正式职工(现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工作人员)。

三、内容

1、 凡我院正式职工,现从事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工作人员,可报考并参加与本专业的对口的硕(博)士研究生学习,以及经高教部门认可的夜大、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学习。鼓励职工到其他先进地区和医疗机构参加各类新专业、新技术、新业务进修。

2、参加在职学习的职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非法组织。

(2)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工作态度,工作认真负责、好学上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医疗差错事故。

(3) 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基础上,能坚持学习,具有良好的基础。

3、报考各类在职学历者,应先写书面个人申请,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人事科备案,未经科室同意并不在人事科备案者,医院将不认可其所取学历。原则上行政、后勤人员不允须参加脱产学习,临床医、技科室人员不允许参加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全脱产学习。

4、院内对参加在职学习的职工施行以下管理办法

(1)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局内硕士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1)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2)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3)研究生全脱产学习阶段,由医院每月发给基本工资部分(不包括绩效考核工资)作为生活费,三金按规定交纳,不享受其他福利。回本院承担正常工作时,恢复原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4)研究生学费(含课题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医院不予报销。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应及时到人事科办理备案登记,在以后职称晋升、评定岗位、岗位聘任及核定岗位工资时按所取得的同等学历对待;

5)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5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地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福利费和三金等费用。

(2)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卫生局内部博士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1)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2)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3)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由医院每月发给基本工资部分(不包括绩效工资)作为生活费,三金按原规定缴纳。临床工作阶段回本院工作者,恢复原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4)博士研究生学费安当年卫生局文件精神执行,课题费由个人先垫付,毕业取得学位及学历证书后,有科教科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5)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10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的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三金等费用。

(3)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脱产攻读相关专业定向、委培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博(硕)士学位研究生医技临床内部研究生按下述执行:

1)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及学校有关规定;

2)全脱产学习期间,年终考核按上级有关考核文件执行,由本人回院领取考核表并填写,如无违法乱纪现象,则年终考核视为合格,遇工资调整、职称晋升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3)在读期间,全脱产学习阶段由医院每月发给生活费,即个人原工资中岗位工资部分,三金按原规定缴纳。临床工作阶段回本院工作者,恢复原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4)博士研究生学费(含课题费等)均由个人承担,原则上不再报销学习费用及其他费用,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在职称晋升、评定岗位、核定岗位工资时按所取得学历对待;

5)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为医院服务5年以上,否则按毕业后为医院服务年限有比例的退赔全脱产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生活费、三金等费用。

(4) 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短期进修期间工资和行政关系仍在原科室、工资由科室承担,享受所在科室平均奖励性津贴的60%,进修费用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经医院批准在外半年以上长期进修者,科室可暂不聘用,行政关系转入医务科统一管理,工资由医院承担,享受医院平均奖励性津贴的60%

(5) 鼓励临床医、技科室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出国学习、进修、个人可以争取多种形式和多种资金来源的外事学术交流活动及政府工派出国学习、进修,待遇参照国内进修。

(6) 本规定自下发自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时终止,其中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和医院有关规定,在此之前已经入学者仍按以前文件执行。本规定有人事科负责解释。

支持性文件

市中心医发[2001]58号,卫计委每年配套文件